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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通過:將加大侵權懲治,侵權賠償數額下限500元

作者:行之知識產權   來源:中國新聞網   時間:2020-11-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0年11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11月11日

著作權法

  11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據悉,草案的主要變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大侵權懲治,侵權賠償數額下限500元
  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賠償責任,其中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
  有的部門提出,為了加大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建議增加法定賠償數額下限的規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舉證規則并明確對侵權復制品及制造工具進行銷毀的措施。
  三審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定,法定賠償數額的下限為五百元。
  二是增加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br />   三是在現行著作權法中增加一款規定:“在訴訟程序中,被訴侵權人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本法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br />   二、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增加了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限制性規定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等。
  有的常委委員、社會公眾提出,為防止以免費表演為名通過收取廣告費等方式變相達到營利目的,建議增加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限制性規定。
  三審稿將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修改為:“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br />   三、明確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行為
  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行為。
  一些協會、企業、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廣播組織權利的行使往往會涉及他人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建議明確廣播電臺、電視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影響他人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草案三審稿增加了一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strong>

著作權法修改內容

  四、規定了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草案二審稿規定,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以外的視聽作品,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確定;不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制作者和作者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有的部門、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本款關于其他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過于復雜,草案對合作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已有明確規定,視聽作品構成合作作品、職務作品的,可以依法確定其著作權的歸屬,建議簡化本款規定,以利于視聽作品的利用和傳播。
  三審稿修改為:“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br />   五、明確技術措施的定義
  草案二審稿規定,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技術措施是這次修改著作權法新增加的一種保護著作權的重要手段,明確其定義有利于法律的執行。

  草案三審稿增加一款規定,明確了保護著作權的技術措施的定義?!氨痉ㄋQ的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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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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